Article 20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做到依法、文明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本户住(居)所或者单位内部饲养,不得侵占楼顶、楼道、绿地等公共区域;

(二)不得损坏公共设施;

(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四)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

(六)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七)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