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根据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震安全性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水资源论证、洪水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供区域内企业免费共享。

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前款实行区域评估的事项,其评估结论和审查意见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验土地权源资料或者土地批准文件并通知本级发展改革部门,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和开发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特色小镇管理机构开展区域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