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机制,编制标准地指标体系,明确各项控制指标。

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应当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方、出租方存在违约情形的,应当按照投资建设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投资建设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面积税收指标、能耗控制指标、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投资建设时限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指标;

(二)指标的复核办法;

(三)违约责任;

(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