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城市供水实行一户一表制度,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结算水表应当检定合格后安装,并依法使用。用水人或者城市供水企业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结算水表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结算水表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水人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用水人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供水企业。

城市绿化、环境卫生等用水人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协商,在指定位置设置结算水表。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因城市绿化、环境卫生、应急用水确需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