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城市供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实行分类水价,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以成本监审为基础,实行政府定价。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城市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