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原则上实行原址保护。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对红色资源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并事先确定保护措施。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红色资源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依照前款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红色资源中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档案、文献、手稿、实物等,由区县(自治县)红色资源工作部门指定收藏单位收藏。收藏单位应当妥善开展收藏、保管、研究和展示等工作。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