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消防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

(二)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三)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

(四)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发展消防公益事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