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审查验收、火灾事故调查、消防产品监督中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利用职权干扰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

(三)利用职务关系从事与消防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对举报、投诉或者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未调查处理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发现重大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