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消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市、县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