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