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