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和专职消防队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享受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和优待优抚。

参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伤残、牺牲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等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