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三)维护管理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四)开展防火检查,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行为。对不听劝阻和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