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确定为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鼓励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