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改善防火条件,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演练,提高组织疏散逃生的能力;
(三)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前款规定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标准由省消防救援机构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未依法履行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职责,经查实属于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依法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