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有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

(三)开展日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五)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