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林业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及林业植物检疫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气象、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等工作,组织本辖区的村(居)民委员会、林业经营者、管理者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