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除由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划定的疫区外,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和除治情况,按照规定划定、改变或者撤销疫点、疫区和保护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当划定为疫点,其所在的县行政区域应当划定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出;发生疫情的县行政区域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疫情的县行政区域划定为保护区,防止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
禁止将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疫区内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往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