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重大慈善项目的专项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使用、信息公开等事项。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慈善组织的财务收支、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审计。
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慈善信托备案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职责,加强对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