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慈善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或者认定。
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建立健全公开募捐、定向募捐制度,严格募捐程序,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不得欺骗、诱导、强迫募捐对象捐赠;
(四)建立健全慈善捐赠制度,依法签订并履行捐赠协议,维护捐赠人合法权益;
(五)建立健全捐赠财产接受、保值增值、专项基金管理、关联交易、重大投资、费用支出和管理、剩余资产处置等财产管理使用制度,加强财产管理;
(六)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开展慈善项目和专项基金档案等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使用工作;
(八)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九)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估慈善组织的重要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