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下列工作:

(一)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知识培训;

(二)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培训,指导、帮助和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三)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定期走访了解其家庭监护和就学等情况,给予关爱帮扶;

(四)关注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五)协助完成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