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建立健全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采集、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等机制,及时帮助解决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困难。

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未成年人因生活、教育、医疗、住房、监护等陷入困境的,应当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提供帮助。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就读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档案,及时更新留守未成年学生父母外出务工情况和委托照护人变化情况,定期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交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