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Article 19In force学校应当教育、鼓励学生主动、及时报告发现的欺凌情形,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应当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的未成年学生,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教职员工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