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重视家庭建设,树立家庭美德,传承优良家风,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引导未成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交通出行、防欺凌、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防溺水、防火灾、防触电、防烫伤、防跌落、防动物伤害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