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审批和备案。
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专题论证报告及修改后的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