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涉及空间资源利用的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组织编制的应当征求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各专项规划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机关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专项规划内容应当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