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和审批:

(一)丹东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丹东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东港市和凤城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别由东港市和凤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区属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县(市)域内跨乡、镇的城乡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需要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提请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的城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