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经调查,认为具有不存在违法行为、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
公告发布后,检察机关认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其他适格主体依法提起诉讼等依法终结案件情形的,应当终结案件,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发现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损害状态的,应当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办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直接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被侵害的英雄烈士等人数众多、难以确定近亲属,或者直接征询近亲属意见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
Regulatory Decis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