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检察机关对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收集证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职人员不配合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报人民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二)除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团体、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其主管、监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作出处理,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三)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聚众围攻等手段妨碍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gulatory Decis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