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承包、承租单位书面告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以及现场风险因素、注意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方、出租方对其安全生产的统一协调管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及时向发包方、出租方和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