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集中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立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向县(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检测结果。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次供水到达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由二次供水管理单位负责。二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水质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机构进行检测。
Local Regulations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