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指导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对全省地方金融进行统计分析,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