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检查业务信息系统;

(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进入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应当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必要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协助。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挠。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