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不同村庄的发展现状、区位条件、资源禀赋等,综合考虑集聚提升、城郊融合、特色保护、搬迁撤并等村庄分类,依法编制村庄规划。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公共、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村庄小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合理安排道路、管线等设施,推动乡村路网衔接、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保障乡村发展能源需要,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村建设项目产权,建立健全乡村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主体,保障乡村基础设施长期稳定发挥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