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省的海塘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海塘建设规划应当统筹考虑防护区内常住人口和当量经济规模、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风暴潮侵袭程度和变化趋势等因素,根据国家有关防护区防潮(洪)标准的规定和适当提高标准的原则,对全省海塘的具体防潮(洪)标准予以明确,最低防潮(洪)标准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对未达到海塘建设规划确定的防潮(洪)标准的海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海塘建设规划确定的时限内组织完成提标加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