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海塘的管理范围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一至三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及其迎水坡脚起(有镇压层的从镇压层的坡脚起,下同)向外延伸七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三十米;
(二)四级海塘的管理范围,为塘身及其迎水坡脚起向外延伸六十米,背水坡脚起向外延伸二十米;
(三)塘身迎水坡外侧的固基增稳、消浪防冲设施涉及区域超过前两项规定范围的,设施涉及区域全部划入管理范围;
(四)有护塘河的海塘,护塘河以及护塘河向塘身一侧全部划入管理范围。
海塘的保护范围为海塘塘身背水坡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二十米。
沿塘水闸、沿塘泵站等设施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依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执行。
无背水坡海塘和结合公路建设的海塘,其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无法满足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专题论证,按照确保海塘和公路安全、海塘提标加固需要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划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