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医疗卫生人员的,并责令停止执业活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负有责任的,由卫生健康部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