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9

In force

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医疗机构安保及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公安机关,并保留、固定相关证据,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避险行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医疗安全的情况下暂停相关区域医疗服务;安全威胁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提供医疗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