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8
In force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聚众闹事、围堵、强占、冲击医疗机构等;
(二)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三)侮辱、威胁、恐吓、谩骂、伤害或者诽谤、诬告陷害医疗卫生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采取恶意拦截、尾随、网络曝光个人信息等方式干扰医疗卫生人员正常生活;
(四)在医疗机构执业场所以虚假信息欺骗、蒙蔽患者,介绍患者到其他场所接受医疗服务;
(五)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占用医疗机构的医疗设施设备以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六)符合出院条件或者转诊标准滞留医疗机构,扰乱医疗秩序的;
(七)在医疗机构违规停放尸体,阻挠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等;
(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威胁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