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5

In force

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除急危重症患者外,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人员,医疗机构安保人员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进入医疗机构,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