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对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水利、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