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或者共有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持证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十五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原权利人或者部分共有人死亡的,原权利人的继承人或者其他共有人申请补证、换证的,以及因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不动产原权利人终止,原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主管部门申请补证、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