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各自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未按照规定的停放方向、时段、准停车型停放车辆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占用道路上的新能源汽车专用泊位停放非新能源汽车或者不充电的新能源汽车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泊位停放的,责令改正;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改正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在同一免费道路停车泊位上车辆持续停放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