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下列建筑、场所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现行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标准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客运站、码头以及公共交通与自驾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等公共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大(中)型经营性场所;

(四)承担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根据实际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