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根据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情况,适时调整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清单制定时应当征求公众意见,报本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治理清单,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