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示下列信息: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决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机动车停车位及其处分情况;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及其分配与使用详细情况;
(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津贴详细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事项应当持续公示;第五、六、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的信息,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查询、复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及相关原始资料并依法实施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