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管道未安装泄漏自动切断和报警功能的装置或者既有管道未进行改造安装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新建使用燃气的建筑未在燃气使用终端安装具有远传功能、流量报警以及泄漏自动切断、方便用户购气等功能的智能燃气计量表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整改,督促限期安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