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燃气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燃气相关安全专项检查。

对不属于本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并做好记录,受理移送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