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燃气经营者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特种作业人员并按照规定进行专门的生产安全应急培训后,方可上岗作业。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和两次专项应急救援演练。燃气经营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承担本企业供气设施和供气用户所发生的燃气事故的抢险责任。

燃气经营者在接到政府相关部门的燃气事故抢险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指定地点参与抢险。非本企业供气用户所发生的燃气事故的抢险费用由相关供气企业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