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制定辖区内城镇和农村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

市、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辖区内燃气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

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价格监督和供气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查处。

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运输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运输燃气的行为;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燃气管道、燃气设施等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燃气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燃气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全市管道气源指标争取和全市天然气冬季调峰工作。

市、县(区)能源职能部门负责自产气的协调工作。

市、县(区)商务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安全用气和节约用气的公益性宣传。

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